媒体报道

快餐店因近垃圾站被迫关张

●承租者拆设备退租被告上法庭 ●业主索赔3万终审反赔对方1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发布日期:2014-05-23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因为快餐店过于靠近垃圾站而拿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承租者陈志和无奈之下选择退租,并把100平方米的天花板、1台抽油烟机和若干电线拆走。陈志和这一拆,拆出了3万余元的索赔纠纷。快餐店业主郑余华把陈志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并赔偿3万元损失。
    郑余华和陈志和当初转租交接时并没有对快餐店物品进行清点。陈志和认为,他拆走的都是自己重新装修时买的设备,带走它们理所当然。这起发生在2012年的纠纷历时近两年,在近日审结。业主郑余华不但索赔被驳,反而还被判归还1000余元押金给陈志和。
    ■快餐店因近垃圾站,拿不到经营许可
    2004年7月16日,石岐区的郑余华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南下三级石开了一家快餐店。经营5年后,55岁的老郑准备把快餐店租出去,自己每月收租金过日子。东区的陈志和看中老郑的店铺,双方很快就签订了租房合同。
    合同约定租期从2009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2300元,郑余华收取了租房押金4000元,在合同到期时退还。租赁期间,郑余华无偿提供快餐店经营所需证照给陈志和,郑余华有义务协助陈志和办理快餐店一切证照年审及相关事宜;快餐店经营期间的各种费用由陈志和自行承担,如要装修及保养快餐店,费用由陈志和自理。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想到对快餐店的物品设备进行清点并制作单据,这为接下来双方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承租者拆设备退租,被业主告上法庭
    三年后,陈志和在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遭遇了尴尬。2012年10月,市食药监局认定快餐店12米范围内有一公共垃圾站,而根据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经营场所选址须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市食药监局对陈志和的申请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陈志和拿不到快餐店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不再经营。当月31号晚上,陈志和到老郑家中将快餐店钥匙交给他,并阐明了不再经营的原因。
    次日晚上,郑余华前往快餐店查看,称发现快餐店约100平方米的天花板、1台抽油烟机以及电线被人拆走。由于无法联系上陈志和,他当即向悦来南派出所报警。2012年12月26日,老郑把陈志和告上法庭,索赔当年10月份的租金2300元、671元电费。
    此外,由于陈志和租用的是一间正处于经营状态、装修设备等经营用品一应俱全的快餐店,而现在交回他手中的快餐店却被破坏得面目全非,甚至连电线、水管、天花板等都被拆走。他请求法院判令陈志和赔偿快餐店设备损失3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转租交接时未清点,设备定损成难题
    老郑提出要3万元损失费后,又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快餐店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进行评估,以此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但由于郑余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快餐店在交付陈志和使用时的房屋状态,以及原有的设施设备情况,法院认为他主张的“原状”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导致评估缺乏基本事实前提来支撑,因此驳回了这项请求。
    陈志和在庭上说,快餐店的部分设施设备确实是他拆走的,但拆走的部分都是他在承租后自行安装购置的。但是,陈志和也拿不出重新装修和购买设备的发票等证据。陈志华表示,他确实拖欠了2012年10月份的租金和近600元电费,但这些在他交接钥匙给老郑的时候,都已经协商好是从他的4000元押金里扣减。
    ■拿不出证据证明损失,业主被判退还1000余元押金
    市第一法院认为,郑余华索赔3万元快餐店的损失,那他应该举证证明在将快餐店交付陈志和使用时,快餐店已存在哪些设备,而这些设备是在合同解除后被陈志和拆走的。由于双方都没有进行清点,也没有对自己的辩解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郑余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导致了快餐店无法经营,业主郑余华和陈志和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郑余华应该向陈志和退还押金。根据双方约定的拖欠费用在4000元押金中扣减,法院最终计算出郑余华还应向陈志和退还1082.43元。
    郑余华在一审判决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该案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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