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一房地产公司漏税逾1000万被追缴税款并罚610万

企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被驳回

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发布日期:2014-05-29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因为无法提供相应年份的账册资料,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去年被坦洲地税分局认定少报销售金额2.3亿元,因此漏缴营业税、城建维护税和印花税共计1232万元。地税局除了要求村田公司补缴这些款项外,还依法对该企业处以漏税金额 50% 的罚款,共计610万元。村田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后向市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村田公司的上诉被市中级法院驳回,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
    ●企业无法提供相应账册资料,地税局查出漏税千万
    2012年6月1日,坦洲税务分局向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村田公司就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涉税情况接受检查,并要求村田公司提供有关材料。
    随后,村田公司提供了2003年至2010年的财务报表、合同(协议)、凭证,2011年总账和明细账,2011年7月至12月的凭证,但是没有提供2001年6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账册资料。
    坦洲税务分局前往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村田公司开发楼盘的销售备案登记明细表。国土部门的备案登记表上显示,村田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销售金额为5,9998,0002元。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村田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是1836万余元、城市建设维护税91万余元,印花税10万余元。对于已缴纳的税费,村田公司都盖了章确认。
    经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村田公司对于近6亿的销售额,已申报的金额是367238496.2元,少申报23274万余元。坦洲税务分局决定,村田公司应补缴上述期间的营业税1163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万余元,补缴部分印花税10万余元。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村田公司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补缴税费还要被罚款610万,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6月14日,坦洲税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村田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账册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坦洲地税分局无法确认该企业2001年至2011年的总销售收入及经营所得,因此以国土部门提供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载明的销售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认定村田公司少申报23274万余销售额和10万余元印花税。
    因此,对村田公司处以少缴的营业税1163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万余元各50%的罚款,合计610万余元;处以少缴的印花税10万余元50%的罚款即53341.95元;对不按规定保管账册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村田公司收到这份行政处罚书后,随即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份行政处罚。村田公司认为,地税部门以公司销售总额来认定缴税情况是有误的,应以公司实际已收取和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因为已认定的销售收入可能将业主买房时缴纳的定金予以双重计算了。
■法院判决
    认定行政处罚合法企业上诉终审被驳
    坦洲税务分局对村田公司的辩解提出反驳,因为村田公司于2001年、2002年账册资料已经遗失,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保管账册,无法核算该两年的销售收入。据村田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电子资料和说明显示,村田公司内部核查销售系统的收款数据与账上数据不一致,部分销售系统的数据丢失,公司账册混乱,无法从账上确认公司的销售收入及经营所得。村田公司是同意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销售额作为销售收入的。
    市第一法院认为,坦洲税务分局在检查、出具处理决定、召开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都符合法律规定。村田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本可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公司没有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村田公司提出的计税依据有误以及坦洲税务分局存在重复计算少缴税款,是否属实?法院查明,因计税依据是从国土部门提供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载明的销售金额计算的,坦洲税务分局在计算少缴税款时亦已扣除已缴税款,而且村田公司在行政程序中确认了涉案计税基数和已缴税款金额。因此,法院对村田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
    市第一法院依法驳回了村田公司的诉求,该公司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终审被驳回。
责任编辑: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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