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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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偷扒窃九毛钱获判拘役被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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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6-12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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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名广西籍男子在公交站前扒窃,虽然得手的现金仅有9毛钱,但已构成盗窃罪要件而被刑拘。近日,市第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黄某甲拘役5个月,从犯黄某乙获判拘役4个月,两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黄某甲、黄某乙来到东区沙岗墟采蝶轩面包店对面的公交车站处伺机作案。当时正挽着挎包准备乘公交车的张女士被两名小偷盯上了。不久,公交车徐徐到站,黄某乙上前进行掩护,黄某甲动手扒窃张女士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角、建设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以及其他会员卡若干。 得手后,黄某甲、黄某乙在逃至附近一草地时被预伏跟踪的起湾派出所民警人赃并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市第一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知识 扒窃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构成盗窃罪的规定。扒窃入刑,不会有扒窃金额大小的限制。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公交车上面的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接受的只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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