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女子驾车被撞腹内婴儿早产

因证据不足,孕妇一审仅获60%赔偿额共计2万余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罗逸兴 发布日期:2014-06-25 【收藏本文
    2013年11月28日,本报A9版《孕妇坐公交摔伤致婴儿早产》一文报道了三乡镇一名孕妇在乘公交车时摔伤,在住院两个月后婴儿早产的意外事故。苏女士状告公交公司一审获赔4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律师协会了解到,港口镇也有一名孕妇骑摩托车时与轿车发生碰撞,其婴儿早产。但由于证据不足,梁女士在近日的一审中仅获赔60%的赔偿共计2万余元。
    ◆孕妇驾车出事故,婴儿早产
    2013年2月22日晚,梁女士驾驶摩托车通过港口镇兴港路富邦路口时,与肖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肖某驾车逃离现场,梁女士因临近分娩,被送往医院救治,剖腹产下一名男婴。
    经港口交警调查,肇事逃逸者为肖某,是车主的外甥。当晚,肖某在舅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拿车钥匙驾车上路。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无证驾车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4月2日,梁女士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肖某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共66134.49元。
    ◆婴儿早产及疾病是否因事故造成?
    去年6月3日、8月8日,市第一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梁女士认为,该次交通事故导致了她体内的婴儿早产,且婴儿受到损伤。梁女士提供的疾病证明书载明,婴儿存在宫内感染性肺炎、新生儿贫血障等13种症状。
    婴儿的相关疾病是否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梁桂珊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梁女士的孕期已有36周,胎儿已经发育完全。根据梁女士提交的医疗记录显示,胎儿在母体内已脐带绕颈一周,而该情况对胎儿十分不利,就算不发生交通事故,胎儿也应尽快剖腹生产。对于梁女士提交的市中医院入院记录诊断 “胎儿窘迫”、出院记录上记载“(原告)胎盘约1/2可见陈旧性压迹”,及市博爱医院疾病证明书诊断 “(孩子)双眼先天性白内障”,这些都是胎儿在母体内造成的先天缺陷,不是交通事故产生的结果。梁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她本人双下肢皮肤挫伤、摩托车损坏。
    ◆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60%
    市第一法院认为,梁女士提供了疾病证明书载明其婴儿存在的13种症状,但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些病症与交通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定外伤所致梁女士生产及其婴儿的治疗费用比例为60%,梁女士检查、生产及其婴儿的治疗费用共 35758.32元,其中60%即21454.99元归属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肖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肖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梁女士赔偿16032.16元,肖某应向梁女士赔偿13356.99元,扣减肖某为梁女士垫付的28870.19元,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梁女士518.96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罗逸兴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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