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司机和物流公司赔偿近60万


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李志金 漫画/蔡文强 发布日期:2014-06-26 【收藏本文

    价值不菲的红木家具在运往重庆过程中因一起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坏,保险公司理赔了59.85万元后,将货车司机及物流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追讨赔偿款。货车司机在事故中被追尾,并不存在过错,其和挂靠的物流公司是否该为此承担赔偿呢?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获悉,货车司机被判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59.85万元,物流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红木家具运输中受损
    保险公司理赔约60万元
    2011年12月20日,货车司机刘某以其挂靠的天天物流公司(化名)名义,与龙航货运部(化名)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双方约定,由刘某将一批红木家具及百货从中山运送至重庆,总运费22300元。在运输途中,任何形式的货损、货差、淋雨等均由运输方负责经济赔偿。由于这批红木家具价值不菲,龙航货运部特意在一家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011年12月23日,天天物流公司的司机刘某驾车行至贵都高速公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不慎追尾前方的中型普通货车,该货车又撞上了刘某驾驶的货车。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及三车货物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普通货车司机周某和天天物流的货车司机刘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刘某与龙航货运部核对,确认其车上货物损失为68.2万元。龙航货运部就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012年5月7日,保险公司核损后支付龙航货运部保险赔偿金598500元。龙航货运部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向承运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将刘某、天天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款598500元。
    庭审焦点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要求司机及物流公司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保险公司明确是基于被告刘某、天天物流公司与龙航货运部之间的运输合同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龙航货运部与天天物流公司和他本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他只是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关委托事务,将相关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给指定的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需第三者有损害行为,他本人及天天物流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也未对保险标的实施任何损害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天物流公司在提交法院的答辩状中则否认和龙航货运部合同关系,称刘某才是实际车主和驾驶人,该次货运并不是天天物流公司委派的。龙航货运部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应依据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两被告败诉,需支付赔偿款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天天物流公司名义与龙航货运部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内容为由刘某将货物从中山运至重庆,龙航货运部支付运费。虽然协议上载明龙航货运部为委托方,但从合同内容来看为典型的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承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龙航货运部货物损失,因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龙航货运部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98500元,且龙航货运部已将其索赔权转让给原告保险公司行使,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求偿权。
    又因刘某是挂靠天天物流公司经营,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59.85万元,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则由其所挂靠的天天物流公司以公司资产补充清偿。
◆法官说法基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代位求偿而非侵权关系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货车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何又要承担赔偿?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贺铁斌说,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代位求偿权。
    刘某及天天物流公司都在庭审中主张应按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承担责任,两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辩解理由为何并没有被法院采纳?贺铁斌进一步解释,两被告的辩解理由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而本案保险公司系基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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