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东凤镇同济堂药店被查出销售假冒的云南白药,药店被吊销执照,经营者被处10 年不得涉足药品经营、生产行业。东凤镇的投资人黄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称涉案的1盒云南白药是上一手经营者罗先生购进的。今年2月,黄先生和东凤镇同济堂大药房,分别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记者昨日获悉,黄先生和同济堂药店的起诉均在日前被法院驳回。 ■事件回放 药柜内查出假云南白药 去年3月8日,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东凤镇同济堂大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药店感冒咳嗽类药柜内发现了一大盒云南白药,该药品标示是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生产的,共计6小瓶。店员张某称,他从2010年开始在该药店担任营业员,这盒药品是2013年2月别人送货上门的,当时共购进1大盒(10瓶),销售了4瓶。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 当天,同济堂大药房的投资人黄先生接受调查时称,被扣押的云南白药是他2013年2月从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他承诺会在2013年3月15日前提供购进单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随后,黄先生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了标示为润生药业公司的销售单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提供了一个润生药业给业务员黄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过该份委托书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4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局向市食药监局回函称,润生药业公司与同济堂大药房没有业务往来,黄先生提供的销售单并不是润生药业开具的,被市食药监局扣押的云南白药也不是润生药业批发的药品。虽然,业务员黄某是该润生药业公司的员工,但那份所谓的授权委托书也并不是由润生药业公司出具的。 而涉案的云南白药标注的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早就在1996年变更为“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原文山州制药厂“云南白药”批准文号的注册批件也同时注销了。 ■行政处罚 药店被吊销执照 10年禁涉相关行业 去年9月6日,市食药监局对同济堂大药房提出的听证申请进行了听证。同济堂大药房投资人黄先生提出,同济堂大药房是他在2012年1月20日从原投资人罗先生处接手,那10小瓶“云南白药”是罗先生在2011年10月20日从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6瓶被扣押,还有4瓶在店里。 黄先生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了罗先生与其的转让协议书、同济堂大药房投资人变更登记资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负责人资料等。2013年9月11日,市食药监局对罗先生进行了调查询问,罗先生称他在2011年12月1日前经营同济堂大药房,后转手给黄先生经营。罗先生称在2011年10月20日买进了涉案的“云南白药”,共1大盒10小瓶。 罗先生还称,当时是润生药业公司黄某送货上门的,黄某当时提供了润生药业公司的销售单等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而他则在转让同济堂大药房时把这些一并交给了黄先生。 去年11月,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同济堂大药房明知渠道不清、手续不全仍销售假药“云南白药”,该局决定没收假药、对药店处销售假药货值金额100元 (售价的5倍),并吊销同济堂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黄先生也被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生产行业的处罚。随后,黄先生和药店均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投资者和药店提起的行政诉讼 东凤同济堂药店及黄先生认为,药品是上一任经营者购进的,他和店员张某既没有购进,也没有销售药品,更不知道这10小盒是假药、劣药。 市食药监局则认为,这10小瓶云南白药,案发时都是摆放在同济堂大药房药品经营区,因此涉案药品是用于销售。而且,是否将假药销售出去并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销售假药行为的构成要件。 市第一法院认为,虽然黄先生称药品是上任经营者购进的,但同济堂大药房没有严格执行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没有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照、资料、税票是不可更改的事实。 而黄先生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济堂大药房的投资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营同济堂大药房期间,销售假药,他也应对销售假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市第一法院在近日驳回了黄先生和东凤镇同济堂大药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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