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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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活络油被店员打码,监管部门认定其销售假药
罚款两千吊销经营许可证店长十年不得涉足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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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实习生梁伟烽 漫画/蔡文强 发布日期:2014-08-13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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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的 店员承认涉案药品销售价格就是标签价格,活络油放于经营场所而非生活区,有用于销售的目的。——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故意 我托朋友从香港购买的活络油是为了送亲友的,不能因他人误打标签就推定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坦洲某药店店长欧阳女士 市第一法院4月17日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坦洲镇一药店店长欧阳女士委托朋友从香港购进9瓶活络油用于送亲友,其中一瓶送给家人后,其余被店员打码。8瓶没有进货来源的进口活络油放于收银台抽屉被食药监局查出,店长欧阳女士和投资人高先生被认定销售假药,被处10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欧阳女士和高先生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了解到两人的起诉均被法院驳回。 收银台内有8 瓶活络油 投资人店长药店均被罚 2013年5月24日,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坦洲镇一药店收银台的抽屉里放有8瓶“黄道益活络油”。这几瓶活络油标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生产,而且产品外包装张贴有 “XX 药店¥58.00”的价格标签。 执法人员对在场的营业员周某进行调查,周某称她在一个月前入职药店担任营业员,活络油是药店店长欧阳女士于2012年下半年委托他人从香港买的,一共买了9瓶,1瓶由欧阳女士家人自用,另外8瓶没有销售出去。活络油的销售价格就是标示的价格。 由于周某无法现场提供活络油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资料。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药品进行了扣押。 2013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药店的投资人高先生进行调查。高先生表示,涉案活络油是欧阳女士帮朋友购买寄放在药店内的,不用于销售,所以才放在收银台下方用于放杂物的抽屉。次日,欧阳女士在接受调查时称,涉案活络油是她委托朋友从香港买来送亲友的,其中1瓶已送给她的父亲。 欧阳女士无法提供购进单据,对于条码,她称是店员不小心打上去的。欧阳女士的说法和店员张某的一致,周某称活络油的价格标签是她张贴的,药品并没有销售,在她张贴上价格标签后,欧阳女士告诉她活络油是用于赠送亲友,她就没有再碰过这些药品了。 去年11月29日,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药店的店长欧阳女士在没有任何合法的生产、购进、进口手续的情况下购进“黄道益活络油”并用于销售,属于故意、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黄道益活络油”,属情节严重情形。食药监局决定没收假药,并处假药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2000余元、吊销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欧阳女士和投资人高先生被处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被打码的活络油放抽屉 是否有对外销售的故意? 欧阳女士和高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省食药监局今年2月28日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他们在3月18日向市第一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政处罚。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当,但根据法律及相关部门规定,药店只能被处违法收入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而非其他行政处罚。 欧阳女士认为,她委托朋友从香港带回外擦跌打药“黄道益活络油”,主观意图是为了赠送亲朋好友,不能以他人误打标签就推定有销售假药的故意。“我将极少量货真价实、委托朋友从香港带回赠送亲友的药品放置在药店属于自己的杂物柜内,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货币价值交换,属于私人放置个人物品范畴,不是经济活动。” 欧阳女士称,从市食药监局提供的现场摄像相片可知,“黄道益活络油”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公章等物品放置在一起。“许可证和公章等物品均是市食药监局前来检查时首先要核查的证件,假如他们有销售‘黄道益活络油’的故意,则将活络油放置在隐蔽的场所进行秘密交易,而不是放在收银台给药店带来麻烦。 市食药监局则称,药店及相关责任人明知营业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而且涉案药店的自查中也已经确认所有的个人自用物品都没有摆放在营业场所范围内,而当事人的收银台在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由此可认定,其摆放在抽屉里的8瓶“黄道益活络油”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 法院驳回两名原告诉求 依旧维持原有行政处罚 今年4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诉讼案。法院认为,市食药监局已认定涉案药店明知渠道不清、手续不全仍购销假药,属情节严重情形,并对药店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推翻,而欧阳女士作为药店的店长和直接责任人员,高先生作为投资人,都对购销假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市食药监局依法作出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此外,市食药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也没有不当指出,欧阳女士对此也承认。法院在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理据不充分驳回了欧阳女士和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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