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避处罚醉驾撞人后又喝酒

司机被判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6000元

作者:记者张房耿 实习生梁伟烽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8-13 【收藏本文
    本报讯 “酒驾被查当着交警面喝酒”这一招曾在网上流传为逃避酒驾处罚的最好 “绝招”,21岁的肖某滨就以身试法,昨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7月14日晚8点多,汕头小伙肖某滨到姐姐家做客,喝了两杯啤酒。晚上11时许,肖某滨想着酒气已散,帮姐姐将停小区外的车开回小区。车刚进入小区,他就不慎撞了路人何先生。
    事发后,双方发生争吵。“我下车跟对方理论,因对方不肯道歉,我心里郁闷,所以打电话给我姐姐,要她下来时带一瓶洋酒到现场,我当着对方和小区保安的面喝了三四口的洋酒。”肖某滨接受询问时称说。交警将肖某滨抓获,经鉴定,肖某滨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肖某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滨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昨日,法院对肖某滨作出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罚。
    该案承办法官蒋洁贞则提醒驾驶员,酒驾被查后喝酒难逃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该意见第一条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实习生梁伟烽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