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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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丢铅笔刺伤同桌眼睛
伤人者及校方共赔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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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5-07-01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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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课时将铅笔丢在桌面上,6 岁的一年级学生阿斌不小心将同桌阿莹的眼睛刺伤,阿莹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9月,阿莹的父母将阿斌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近12万元。阿斌丢弃的铅笔掉到桌面,反弹插入阿莹的眼,并非有意的他该不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学校是否有过错?6月30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小学生丢铅笔刺伤同桌眼睛,伤者索赔15万 6岁的阿莹与阿斌都是三乡镇一学校2013年入学的一年级学生,两人是同桌。2013年9月30日8点20分至9点是语文课。刚上课不久,阿斌丢铅笔到桌面,后反弹插入同桌阿莹的右眼。当时,正在上课的何老师背对着学生,并没有发现异常。 下课后,阿斌向何老师报告称阿莹在哭,并承认是自己不小心用铅笔戳到阿莹眼睛。何老师问了阿莹,阿莹说没事。当天中午12时15分许,阿莹父亲给她送饭时发现她右眼红肿,便问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做了解释。后来,王老师在午休期间发现阿莹不对劲,就送阿莹到医务室,并通知阿莹父亲。阿莹父亲返校后,带阿莹到三乡医院检查,当天转市人民医院治疗。 半个月后出院,阿莹的父母说,因被刺伤,孩子右眼视力从正常视力下降到0.04,左眼视力下降到0.8,并伴有双眼斜视。2014年9月底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阿莹的父母在和校方、阿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两被告一起告上法庭,索赔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校方辩称学生争抢铅笔出意外,与学校无关 阿斌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校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阿莹的父母认为,阿斌作为直接行为侵权人,因为没成年,依法应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校方在阿莹表现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且发现后拖延治疗,理应和阿斌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在法庭上大呼冤枉。 学校辩称,当天早上阿莹和同桌阿斌互相争抢铅笔,阿斌突然放手后铅笔尖刺伤阿莹右眼。因此,阿莹和阿斌都有过错。而且,当时语文课老师正背对学生,事故一瞬间发生,整个过程没有打闹,没有发出大的声响,所以当时老师没有发现阿莹与阿斌争抢铅笔并致阿莹受伤的情况。 校方还称,学校建立了安全、纪律等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纪律教育,已尽到职责。而且,学校校长还为学生撰写了安全教育歌谣 《平安谣》,其中就有“铅笔尖刀锋利,注意保护好眼睛”。同时,学校承认事发时任课教师没带阿莹去医务室,确实做法欠妥,但这和阿莹所受的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阿莹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延误了她的病情。而且,阿莹右眼伤口非常小,她本人也说没什么不舒服,以至于老师、家长,甚至三乡医院的医师都认为没什么问题。意外发生后,学校垫付了1.65万元医疗费。 ●伤人学生被判担责六成,校方被判赔4.7万余元 这起意外中,阿斌和学校该分别承担多大责任?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阿斌丢铅笔掉桌面反弹插入了阿莹的眼睛,导致阿莹受伤,阿斌应承担赔偿责任。阿莹受伤时只有六岁三个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涉案学校虽然提供了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宣传栏照片等证据,但这些证据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不足以证实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阿莹受伤后,学校当值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阿莹的家长、没有及时送医救治,这些足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眼科医学教材中的眼球穿孔伤的有关叙述中,眼球穿孔伤的后果与功能恢复主要取决于损伤的严重程度,其次是治疗是否及时、适当以及是否有严重并发症。因此,学校没有及时将阿莹送医救治,应对阿莹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认定阿斌担责60%,校方担责40%。 经审查,阿莹的损失最终被确定为119881.58元。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扣除校方和阿斌家长分别垫付的4000元、16500元医疗费外,阿斌和学校还应分别赔偿阿莹67928.95元、31352.6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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