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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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三度对簿公堂
女方起诉男方侵犯健康权名誉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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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8-21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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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小菲再次将阿强告上了法庭。这对曾经的恋人分手后,纠葛不断。阿强先是起诉小菲侵犯他的人格,小菲被判道歉并赔偿1000元。小菲感到委屈,她先后以健康权、名誉权受到侵犯起诉阿强。记者20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小菲的两次起诉都被法院驳回了。 ■女子发短信诋毁前男友 2013年1月31日,阿强将曾是自己女友的小菲诉至法院。阿强说,两人分手后,从2012年12月开始,小菲用手机持续、大量地向他发送内容低俗、淫秽的短信息,至2013年1月20日达近570条,大多为因阿强另找女朋友而对他进行侮辱的内容,如称呼他为“贱人”、“龟孙”等。 阿强因不堪小菲骚扰,遂将小菲告上法院,要求小菲立即停止对他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向他赔礼道歉并向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小菲通过手机短信在短时间内频繁、大量地向阿强发送内容低俗、且含有侮辱阿强人格尊严的信息,构成对阿强人格尊严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小菲通过短信对阿强进行侮辱具有点对点、不为第三人知悉的特点,阿强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菲对他进行侮辱的行为被社会公众所知,因此小菲的行为并不产生使阿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不构成对小菲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令小菲书面道歉,并赔偿阿强1000元精神抚慰金。 ■女方起诉称身体权健康权受侵 在阿强起诉小菲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菲也将阿强告上了法庭。小菲称,两人当时打算结婚但遭到阿强家人反对。2012年11月23日,怀疑自己怀孕的小菲到了阿强住的地方找他,但阿强不让他进门还报了警。 小菲说,2013年1月2日,她在阿强与另一女子的住处拦住阿强,阿强因此恼羞成怒对她进行了殴打。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阿强赔礼道歉。为了不影响工作、维护自己隐私,小菲回老家做了流产。 此后,小菲仍经常到阿强住处找他,阿强也多次报警处理,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小菲向阿强道歉并保证不再干扰阿强。小菲认为,她被阿强殴打又被告上法庭,身心饱受摧残,对她的身体、精神都造成严重的损害。小菲认为阿强侵犯了她的健康权、身体权,索赔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有过争执和拉扯,但没有证据证明阿强对小菲的身体作出了侵害,而且从多次报警处理的情况来看,起因都是小菲。法院认为小菲起诉阿强侵害她身体权健康权的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她的诉求。 ■女子以名誉权受侵起诉再次被驳回 2014年3月12日,小菲将阿强和阿强的下属告上法庭。小菲认为,从2012年12月至今,阿强为了扭转别人对他的看法,一直在双方的工作单位里诬蔑她为 “老巫婆”、“想在其住所自杀”、“想要分手费”等言论诋毁她,这种行为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小菲请求法院判令阿强在公司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市第一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小菲没有证据证明阿强在工作单位诬蔑她,从而驳回了她的诉求。 法官说法 起诉维权应有证据 市第一法院法官匡勇介绍,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尊严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任何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得受到侵犯。在第一个案例当中,小菲是以“受害者”的身份来定位自己的,她在认为阿强移情别恋之后,通过发短信等方式将自己的委屈、愤懑甚至仇恨等情绪不加选择地发泄在阿强身上,性质比较恶劣,已经构成对阿强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而小菲起诉阿强侵犯她的健康权、名誉权都被驳回,都在于证据不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匡勇说,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 匡勇提醒,男女恋爱过程中要懂得自尊自爱,交往的亲密程度要依据对对方人品、性格等的深入了解基础上来把握。如果发生不适合继续交往的情形,也希望能够理性地对待感情纠葛,不要采取过激、非法的方式维权,避免维权方式不当使自己受到二次伤害,得不偿失。
(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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