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
酒后到加油站附近玩溺亡亲属告加油站无保障措施
法院:加油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两成
|
|
作者: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5-11-20 【收藏本文】 |
|
|
商报讯 酒醉后,在宿舍附近的横门水域岸边吹风,不慎掉入水中溺亡。岸边区域属于一个荒废的加油站,于是溺亡者家属状告加油站。法院审理,酌情判加油站担责两成,赔偿16.9万多元。 醉酒后溺亡,家属状告加油站 2014年9月1日晚,潘松林和几个亲戚及老乡在南朗镇一家菜馆吃饭,晚饭时喝了一些酒。21时许,潘松林回到位于横门的宿舍楼下。小舅子和外甥想扶他上楼休息,但潘松林说要到海边吹吹风。 在岸边,外甥担心潘松林的安全,一直拉着他的手,但潘松林甩开外甥的手,不久不慎掉入水中。 经报警,南朗边防派出所经过现场搜救,2天后找到潘松林的尸体。 潘松林失足掉入水中的地点,刚好位于一个废弃加油站的对开岸边。该加油站几年前停止经营了,潘松林的家属便将加油站告上法庭,认为加油站对该区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 诉讼中,问及加油站搬迁后为何没有将经营场所封闭起来时,加油站辩称,因岸边的码头还有船只要卸货,因此加油站无权封住阻止他人通过。醉酒者担主责,加油站担责两成赔16万多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松林死亡的原因是意外溺水所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落水处是旧加油站对开的岸边,加油站对其地域负有管理责任,无证据显示已竖立警示标识或采取了其他安全保障措施,故认定该加油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潘松林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加油站对潘松林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6.9万多元。今年1月份,该案一审宣判后,加油站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
|
|
|
|
|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