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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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转载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一商业网站一审被判侵权
法院判令该网站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并赔偿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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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日期:2016-03-22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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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辛苦奔波采写出的稿件,见报后迅速被其他网站擅自转载并以此牟利,这种乱象有望在今后获得改观。记者3月18日了解到,因多次未经授权转载本报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中山城市在线(中山东部网)”经营者中山互动联合文化传播公司近日一审被判侵犯著作权,须为三篇报道赔偿本报9000元。 ■案情缘由:中山一网站多次擅自转载独家报道 2016年1月28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报诉中山互动联合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互动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这起诉讼是中山本地传统媒体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的首宗案例,互动公司的侵权行为要追溯到2013年。 2013年6月19日,本报记者江泽丰在第6729期A8版的中山日报上发表了《城轨中山站被称“忽悠站”》一文;中山商报在2013年7月6日A02版刊登了《这家黑中介忒大胆,骗人骗财还很嚣张》一文,署名是本报记者;2014年8月28日,本报记者穆瑞在第7146期A9版的中山日报上发表了 《“移动”5分钟连环扣费4次,机主质疑 “话费都去哪里了”》。互动公司在未经本报授权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以上多篇独家报道,并长期刊登在“中山城市在线(中山东部网)”,严重侵犯了本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年4月14日,本报通过委托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向互动公司发出律师函,希望对方能停止侵权并对自身侵权行为进行赔偿。2015年6月4日,本报在A2版发表了著作权声明,表明本报对转载新闻报道持 “欢迎合作,有偿使用”的立场。2015年9月,本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起诉之日,互动公司依然没有删除相关文章。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一审被判赔9000元 在法庭上,本报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公证材料等证据并认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近3年平均发行量分别达到10万份、5万份,本案涉及的报道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专业记者所形成的独家报道,互动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中山日报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市第一法院一审该案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上刊登的三篇涉案报道都是作者通过采访,综合各方观点,并融合自己思考而形成的文章,具有自身的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被告互动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中山日报的作品,虽然有在作品上注明来源于中山日报下属报刊,但互动公司作为专业的信息传播公司,应知道在网络上营业性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互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山日报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令互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并结合案情酌定互动公司向中山日报赔偿9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律师解读:擅自转载新闻报道,注明来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3月18日,记者采访了代理这宗著作权纠纷的律师吴冠华。“被告从2013年开始转载中山日报、中山商报的独家报道,远不止涉案的三篇。如果我们逐一起诉,大量的侵权文章无疑会让被告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但索赔并不是我们维权的初衷,打官司也只是我们最不得已而为之的选项。”吴冠华说。 吴冠华介绍,新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不少网站采用的是用户在论坛发帖转载新闻的隐蔽模式,但这同样构成侵权。为此,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4月22日发出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互联网媒体、报刊单位之间转载作品等进行了说明。 该通知的第一条就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种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站可以直接转载。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要是新媒体未经授权转载非时事新闻的报道,用于商业用途了,就构成侵权。”吴冠华说。 “《通知》还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这正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吴冠华说,中山日报刊发著作权声明后,已促成了和一些新媒体的合作。此次维权成功,也进一步完善了中山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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