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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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警察面开车撞人“路怒男”终审判5年
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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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念王艳 发布日期:2017-07-18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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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发生在孙文东路的一起由“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了终审判决。吉某和王某因超车产生口角继而打斗,吉某当着警察面开车撞向对方致其轻伤二级。今年3月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刑5年后,被告人吉某提出上诉,并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记者7月17日获悉,吉某的上诉被市中院终审驳回,他被判有期徒刑5年,赔偿王某损失38588.65元。 案情回顾 驾车故意伤人路怒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6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吉某驾驶小汽车行至东区孙文东路时,因超车问题与驾驶小汽车的王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下车争执并互相殴打。之后,王某驾驶车辆行至孙文东路齐东公交车站处停放,并下车向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招手示意。此时,同向开车来到的吉某驾车故意加速撞向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拟对吉某提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3日,吉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 被告人是寻衅滋事 还是故意杀人? 今年年初,市第一法院一审该案。法庭上,吉某表示,他不是故意撞击王某,也没有杀人的故意。此外,王某也具有重大过错。 市第一法院认为,多方证据证实,吉某在与王某因道路行车纠纷发生争执后,为报复王某,在主观上应当明知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驾车加速并打方向撞向闪避的王某,期间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 吉某的撞击行为不但撞到了王某,还撞到了王某身后的小汽车,并将自己的车冲上公交站台,撞到了站台上停放的两辆摩托车。可见,吉某驾车撞人,不计后果,放任可能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他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路怒男子因故意杀人未遂 获刑5年 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与吉某发生冲突继而打斗,双方均有不当,但王某随后已经离开现场并报警求助,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而吉某在看见警察到场的情况下,仍驾车撞向路边的王某。吉某驾车撞击王某完全是他为发泄私愤而心理失衡的个人行为,他的不理智行为才是最终导致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而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吉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吉某判刑5年,并判令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8588.65元。吉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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