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员工同时在多家公司上班 被兼职公司解雇后索赔无效


作者: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苑鹏 周逵 发布日期:2022-06-15 【收藏本文

  非全日制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并提高劳动者收入。近年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6月1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助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健康发展。

  劳动者同时在多家公司上班,被法院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2020年11月,老徐被中山市A建设公司雇请到公司承建的工地负责监理工作。工作期间,老徐不需要考勤,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外包合同,但A公司为老徐参加了社会保险。

  去年7月6日,A公司以监理期到期为由向老徐发出“终止工作通知”。通知上说,项目监理期于9天后到期,老徐的监理工作也将随项目到期同步终止。对此,老徐觉得很意外。他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最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取了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仲裁调解书,发现老徐在其他案件中分别自认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均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老徐上述自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本重叠,且他自认的工作时间与A公司的工作时间亦相交叠。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老徐是不可能与B公司、C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再与A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当审判员在法庭上询问老徐是怎么做到能在多家公司进行工作,老徐低头回答道:“因为顺路,在几家公司兼职也很方便。”

  结合建筑行业监理工作的岗位特性,法院认定老徐与A公司的用工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基于此认定,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无须向老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焦点在于A公司与老徐之间的用工性质问题,以及A公司是否须向老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据了解,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身兼数职,与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老徐与另外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和建筑行业监理工作的岗位特性,老徐与建设工程公司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该用工中,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苑鹏 周逵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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