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民生工程。然而部分承租家庭在入住公租房后,存在恶意拖欠租金、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非法占用公租房的情形,不仅浪费了政府资源,也妨害了轮候家庭的住房权益。记者8月5日获悉,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腾退南区街道祈安苑小区公租房一套,以强制执行力促进公共资源有序流转使用。 2015年,中山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由黄某承租位于中山市南区街道祈安苑小区3栋的房屋一套,合同未约定共同承租人。2020年8月,黄某去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合同终止。但黄某去世后,其女黄某某一直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要求黄某某退出公租房并支付占用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但裁定生效后,黄某某仍拒不退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某耐心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退房。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限期腾退公告,直到公告期限截止,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法院便决定强制腾退该房屋。 8月1日上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区公安、城南社区等多部门开展非法占用公租房强制腾退行动。到达现场后,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下,法院执行法官指挥专业人员强制开锁,对屋内物品拍照取证,并全程摄像,现场工作人员签署执行笔录,整个执行过程严肃文明、平稳有序。 据了解,本案为中山市首个法院强制执行公租房清退案件,为同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与使用管理,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中山36个保租房项目、60个公租房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对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恶意欠租、非法占用的住户进行清退。检查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检查、资料查阅、走访住户、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巡查小组对入住人员登记管理情况、租金收取情况、消防安全隐患等事项进行检查。 【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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