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1)中一法执限令字第1号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
 (一)、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西餐厅、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四)、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六)、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七)、除按政府规定保留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生活费用外,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不得擅自处分。 二、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限制:
 (一)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支出;
 (四)限制其单位年度分配花红;
 (五)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即向法院举报。同时,法院将限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发送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限高令及悬赏举报公告后自行主动来法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法院可酌情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四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附后。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第十四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2014年1月23日) 
| 编号 | 执行案号 | 被限制人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执行标的(元) | 承办人 |  
| 1 | (2012)中一法执字第2086号 | 邵英姿 | 女 | 440104196710190460 | 广州市越秀区都府街26-21号 | 1680000 | 冼志强 |  
| 2 | (2012)中一法执字第2086号 | 孙艳芳 | 女 | 440620196409250961 | 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26号504房 | 1680000 | 冼志强 |  
| 3 | (2012)中一法执字第2086号 | 李兴建 | 男 | 441781790519143 | 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北河村委会茶山桔柑8号 | 1680000 | 冼志强 |  
| 4 | (2013)中一法执字第3597号 | 伍卓华 | 男 | 442821197104305396 | 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50号厂房A段21-22卡 | 20000 | 冼志强 |  
| 5 | (2013)中一法执字第5497号 | 孙东 | 男 | 211319196701230225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大道宝盛工业区B栋二楼(西) | 5300000 | 林业佳 |  
| 6 | (2013)中一法执字第5497号 | 郑云峰 | 男 | 120104196304283819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8号锦缎之滨6栋25C | 5300000 | 林业佳 |  
| 7 | (2009)中一法执字第3777号 | 肖植檀 | 男 | 442000197310180015 | 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20号305房 | 1300000 | 秦江 |  
| 8 | (2009)中一法执字第3777号 | 李毅敏 | 女 | 440620197303080549 | 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20号305房 | 1300000 | 秦江 |  
| 9 | (2013)中一法执字第4568号 | 宋玉丰 | 男 | 511322198101101014 | 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48号主楼四楼410室 | 9500 | 秦江 |  
| 10 | (2012)中一法执字第2626号 | 何小兵 | 男 | 430303196701022011 |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别墅坊12号302房 | 590000 | 王宏刚 |  中山市第一法院院执行局接受举报联系人:黄慧玲。  举报电话:0760-88235873     18933309720    18933309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