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1)中一法执限令字第1号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
 (一)、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西餐厅、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四)、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六)、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七)、除按政府规定保留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生活费用外,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不得擅自处分。 二、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限制:
 (一)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支出;
 (四)限制其单位年度分配花红;
 (五)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即向法院举报。同时,法院将限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发送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限高令及悬赏举报公告后自行主动来法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法院可酌情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附后。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第十九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2015年5月11日) 一、自然人名单 
 
| 编号 | 执行案号 | 被限制人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执行标的(元) | 承办人 | 备注 |  
| 1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王圣应 | 男 | 340211197108100653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九洲大道西3033号21栋902房 | 4000000 | 李志明 |   |  
| 2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樊泽选 | 男 | 340223198004262818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九洲大道西2108号1栋1单元401 | 4000000 | 李志明 |   |  
| 3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黄秋锦 | 男 | 360402197009141917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南虹一街8号2单元604房 | 4000000 | 李志明 |   |  
| 4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张德宇 | 男 | 441722197711150314 | 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黎湖村委会下梨溪村下东队 | 1200000 | 李志明 |   |    二、法人、其他组织名单 
 
| 编号 | 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企业) | 被限制人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执行标的(元) | 承办人 | 备注 |  
| 1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广州变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樊泽选 | 男 | 340223198004262818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创启路63号清华科技园创新一号楼D栋三层D3-2单位 | 4000000 | 李志明 |   |  
| 2 | (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1、3572号 | 广东车主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黄秋锦 | 男 | 360402197009141917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研发楼D东D3-2单元之一 | 4000000 | 李志明 |   |  中山市第一法院院执行局接受举报联系人:黄慧玲。  举报电话:0760-88235873     18933309720    18933309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