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784号
李嘉活:
原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诉被告李嘉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嘉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支付货款68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1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已预交),由被告李嘉活负担(该款由被告李嘉活迳付原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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