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214号
徐才胜:
原告洪贞诉被告徐才胜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徐才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贞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582元;
二、驳回原告洪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2元(原告洪贞已预交),由原告洪贞负担44.2元,由被告徐才胜负担726元(被告徐才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洪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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