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麒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王麒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7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麒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2页的倒数第八行“信用卡卡号:6257464452376947”补正为“信用卡卡号:5257464452376947”。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