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097号
银海:
原告陈昌许诉被告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昌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陈昌许已预交),由被告银海负担(被告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昌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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