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153号
刘小霞: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被告张勇、刘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勇、刘小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170020.06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张勇提供的抵押车辆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WZ423,车辆型号:1C4NJDAB,发动机号:ED59763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负担285元,被告张勇、刘小霞负担3567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153号
张勇: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被告张勇、刘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勇、刘小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170020.06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张勇提供的抵押车辆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WZ423,车辆型号:1C4NJDAB,发动机号:ED59763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负担285元,被告张勇、刘小霞负担3567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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