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周玉敏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玉敏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17号胜球阳光花园9号楼2梯120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2765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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