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679号-陈志敏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195846.7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利息为16212.47元、罚息为3831.44元、复息为1123.58元;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3.44%)计付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息]。
  二、被告陈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2700元。
  三、被告陈志敏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志敏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南路广浩华庭1幢404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2000718号;房产证号:0114016241;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2326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诉讼保全费1623元,合计6041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志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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