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64号
中山市蓝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禅城区坚得业冷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蓝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6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蓝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坚得业冷轧有限公司支付支票金额49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支票金额493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及赔偿金986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坚得业冷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坚得业冷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蓝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坚得业冷轧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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