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33号
中山市乐添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吴剑恩诉被告中山市乐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乐添物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剑恩支付2016年1月派件工资1746元; 二、驳回原告吴剑恩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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