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177号-林百顺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百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817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百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486591.3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合计为7587.82元,之后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0%计收利息,逾期本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二、被告林百顺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林百顺提供的抵押物即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中55号逸丰华庭2幢2402房(易房抵字第DY2016233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三、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百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2元,减半收取4416元(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05元,被告林百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11元,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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