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050号-刘艳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夏青、刘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1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青的银行存款1135110.11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相应的产权份额:
  1.被申请人夏青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8号丽城花园29号楼A11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4859260;土地证号:国(2006)易090518];
  2.被申请人夏青、刘艳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新城商业大楼B502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2993738C0591808;土地证号:国(2004)051567];
  3.登记在被申请人夏青名下的号牌为粤TV9283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夏青、刘艳平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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