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罗紫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王垠烨、罗紫云、刘腾宇、张家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垠烨、罗紫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1402.37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为4191.7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的1.3倍即19.89%计算】。 二、被告刘腾宇、张家水对被告王垠烨、罗紫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腾宇、张家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垠烨、罗紫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垠烨、罗紫云、刘腾宇、张家水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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