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李淑琳: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诉被告李淑琳、李锦枝、郑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8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林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保全费502元,合计1005元(原告林志伟已预交1508元),由原告林志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