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蓬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克欢、林蓬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84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查封被申请人梁克欢、林蓬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7号熹玥苑5幢101房房地产[房产证号:0213086503 213086504,土地证号:国(2013)易2107241]价值相当于97018.92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克欢、林蓬娜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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