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487号
史腾锋: 原告中山市众天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腾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准本案按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