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勇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诉被告刘勇波、何清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57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刘勇波、何清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清偿截至2017年1月11日的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利息、滞纳金、未到期本金合计536798.85元,以及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对被告刘勇波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T433B9,车辆型号:WDCDA6CB,发动机号:2768213002103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已预付),由被告刘勇波、何清清负担(该费用被告刘勇波、何清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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