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行初416号行政判决书。 驳回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