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议: 本院受理原告张卉丹诉被告邓议、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邓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卉丹清偿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卉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2元(原告张卉丹已预交),由原告张卉丹负担672元,被告邓议、何芳连带负担11720元(被告邓议、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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