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乐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旨立诉被告林乐丰、梁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乐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旨立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燕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刘旨立已预交),由被告林乐丰、梁燕玲负担(被告林乐丰、梁燕玲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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