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711号-庄宏时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711号


庄宏时: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庄宏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庄宏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车辆租金6107.67元、2016年3月3日至同年11月15日租金利息(计算方法:2016年3月3日至同年11月2日每月租金利息均以1910元为本金,2016年11月3日至同月15日租金利息以827.67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当月的下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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