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桂屏: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诉被告黄桂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桂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国海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黄桂屏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黄国海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44号4层[不动产证明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66号]的房地产,与黄桂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在其抵押顺位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以98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黄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4元(原告黄国海已预交),由原告黄国海负担1318元,由被告黄桂屏负担12986元(被告黄桂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国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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