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955号
刘智丽: 本院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刘智丽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