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20号
张彦: 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前进泡沫制品厂、梁玉文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上乘电器厂、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彦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三路320号穗茵庭17幢105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1089025;土地证号:国(2011)易0301232]价值相当于89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张彦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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