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袁美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范惠群、叶毅梅、叶天樑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行政裁定书、(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书。
  驳回原告范惠群、叶毅梅、叶天樑的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位于中山市东区齐老白路8号之二袁美兰的集体用地变更为国有用地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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