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范惠群、叶毅梅、叶天樑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行政裁定书、(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书。 驳回原告范惠群、叶毅梅、叶天樑的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位于中山市东区齐老白路8号之二袁美兰的集体用地变更为国有用地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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