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菊、唐溢诉被告林国生、李英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国生、李英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建菊、唐溢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国生、李英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建菊、唐溢连带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评估费800元、查档费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共3536元(原告李建菊、唐溢已预交),由被告林国生、李英倩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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