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三乡镇美图手袋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兰心皮具制品厂诉被告贺新玉、中山市三乡镇美图手袋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77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贺新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兰心皮具制品厂支付加工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加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8月17日起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兰心皮具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兰心皮具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贺新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贺新玉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被告贺新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预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