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亚千: 本院受理原告林代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张瑞红、陈亚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9726.4元给原告林代华; 二、被告陈亚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235.3元给原告林代华; 三、驳回原告林代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林代华负担347元(原告已预交28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2451元;被告陈亚千负担72元(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被告陈亚千在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林代华,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