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旭浪: 本院受理原告吴锦湖诉被告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吴锦湖与被告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 二、被告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锦湖退还已付工程款2168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200元/天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被告钟旭浪对被告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原告吴锦湖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家得喜实业有限公司、钟旭浪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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