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玉林诉被告温志辉、吴家辉、中山市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4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志辉、吴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邹玉林交通事故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温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邹玉林交通事故损失192971.88元; 三、被告吴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邹玉林交通事故损失22552.43元; 四、驳回原告邹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4元,由原告邹玉林负担486元(原告邹玉林已预交6724元),由被告温志辉、吴家辉连带负担22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邹玉林),由被告温志辉负担3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邹玉林),由被告吴家辉负担4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邹玉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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