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春山: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郑春山、王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顺数第6行末尾增加以下内容:“2.被告王淑娟对被告郑春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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