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谢艳玲、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59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59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谢艳玲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平南商住小区6幢2301房的房地产[合同编号:HTN2015032075]价值相当于393675元的产权份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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