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灿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洪传勇、周灿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2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以下房地产价值相当于135309.43元的产权份额: 1.被申请人洪传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0号西苑广场富华阁25B房的房地产 [房产证号:C6705933;土地证号:国(2008)易202697]; 2.被申请人洪传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三街5幢A座别墅的房地产 [房产证号:C6123970;土地证号:国(2008)易260212]; 3.被申请人周灿琴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03号德顺苑1幢607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1060599;土地证号:国(2011)易2002994]。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周灿琴、洪传勇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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