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执异171号-徐海波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海波: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案被执行人徐海波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中止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38号保全民事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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